福克斯召回疑云 被动召回的政策擦边球
2010-6-7 9:23:00
经济观察报 张煦
关键词:福克斯召回,长安福特,汽车召回
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里关于“罚则”的规定是: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这笔罚款确实比较少,简直视同儿戏。”陈永学律师说。
法规也正在完善。据悉,两则新的规定,或将为召回制度的执行,给予更大的支持。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将于今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定企业有“召回”的义务。另外,近日传来消息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将会升级为《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在送审稿中,“管理条例”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管怎么说,管理条例明确了责任,并加大了对企业的惩罚力度。”在邱宝昌看来,惟一的缺憾是,两则新规还是没有对发生召回后,如何给予消费者相应的补偿有细节性的规定。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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