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亮点
从《规定》的体例上看,形同一部结构完整、比较简单的法律,但却不是一部法律。《规定》用法律明确了一些事项,这将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规定》指出,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的质量担保期应不低于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
《规定》要求,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修理。若消费者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规定》要求,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时,应当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条款。修理商用于三包修理的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原装零部件,其质量标准应不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
《规定》强调,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整车。且这种情况下,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若发生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是发动机、变速器、车身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更换、退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或者符合规定更换、退货条件而答复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未按规定负责更换、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规定》存在的缺憾
在举证责任方面,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消费者要证明汽车存在质量问题是有一定困难的,尤其在法庭上出具的证据,往往是要权威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对于消费者而言,谁能出具这个鉴定报告?谁能接受鉴定要求?鉴定费用是多少?费用由谁来付?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如何保证?这些问题《规定》中均没有说明。即便是《规定》要求举证责任倒置,还有个举证的公正性问题,即厂家能够自己证明自己清白吗?同理,消费者如果未按规定使用车辆,如将豪华轿车开到越野道路上行驶造成了底盘部件的损坏,谁来证明其违反了使用规定?
在少数退换整车的案例中,厂家与用户曾经出现退换车辆上牌费用、保险费用、纳税由谁来负担的争议。按照厂家的说法,这笔费用不属于整车买卖合同的范围内,因此不应由厂家来负担。而在消费者看来,因为买了这辆车才造成了这些费用的发生,因此这笔费用应当由厂家或者经销商来负担。该问题如何处理,在《规定》中也没有体现,这将给日后问题的处理埋下隐患。
纵观《规定》,用得最多的词是“应当”,没有规定有责任一方不作为或者不当作为如何处理、谁来处理的问题。一部没有罚则的法规怎么能够得到良好的贯彻?
基本评价
整体看,《规定》经过6年的反复终于开始征求意见了,这本身是件好事,但目前看,这是一件尚不圆满的好事。如果关键性的条款不作出明确规定,不仅影响到法规的执行,更重要的是对国家形象和立法机构权威性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