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接受《经济参考报》采访时说,此次公开招标中明确要求采购“奥迪A6”轿车,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负责招标的采购部门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采购部门指定要求得到奥迪A6这样品牌的豪华车,势必会排除其他生产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因为与奥迪A6轿车一样具有相同规格尺寸、功能用途、乘客座位等方面合格条件的供应商,在我国许多省市都有。”谷辽海表示,采购部门指定要“奥迪A6”,其他轿车生产商也就全部被排除在外了。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必须具备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按照政府采购的国际规则,透明度越高的政府采购活动,参与的生产商越多,竞争热火程度越高,腐败和暗箱操作的空间也就越少,而竞争的结果必然会使采购价格更接近市场价格,从而更好地节约纳税人的税款。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公车指定品牌的现象,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是非常罕见的,但在我国却是习以为常的事情。”谷辽海忧心地说,随便打开任何一个政府采购网站,几乎都能够看到指定品牌采购公车的招标或中标公告,但却没有部门来监督和制止,也没有汽车供应商提出质疑或进行投诉。
目前独立审查机制须完善
今年1月21日,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发布通知明确:“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自即日起,汽车协议供货中排量超过1 .8升、价格超过18万元的公务用车暂停采购,新的公务用车采购规定和具体程序将另行通知。”
多数业内人士期待,新的公务用车采购规定和具体程序应有利于自主品牌汽车在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后能实际增加企业的订单。另有专家认为,国内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须修改完善目前的独立审查机制。
谷辽海认为,依照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政府采购实践,财政机关担负了多重角色:既是具体采购项目预算审批部门,又是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方面的行政许可机关;既是财政资金的拨付部门,又是政府合同的备案机关;既是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机关,更是对政府采购争议进行居中裁决的准司法机关。
“可是,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至今都还没有行政审查的任何程序规则。”实际上,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各级财政机关在行政权力配置、在职权和职能之间都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冲突。在此前提下,我国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纠纷的行政裁决很难体现出独立性,这不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最基本要求。因此,对于供应商的质疑或投诉,我国法律至今还没有设立具有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W T O G PA )意义上的独立审查机关。
据谷辽海介绍,在WT O G PA环境下,供应商质疑的国内审查机制通常涵盖违反采购协定的审查程序与违反国内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审查制度。如果不属于采购协定涵盖范围的采购项目,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政府采购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均有权要求启动国内行政或司法审查机制,除非政府采购法明确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