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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克斯召回疑云 被动召回的政策擦边球
2010-6-7 9:23:00     经济观察报    张煦
关键词:福克斯召回,长安福特,汽车召回

但种种迹象表明,与召回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在中国仍缺乏约束力。在国家质监部门认定缺陷产品的时间上,也没有明确的限定。

目前,国家主管部门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时,将组织专家委员会或者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汽车产品进行检验,具体的认定规则主要有《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等,如果确认有缺陷的,应向制造商发布《缺陷汽车产品认定书》,并通知和要求制造商主动召回,如果制造商拒不召回的,主管部门会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实施指令召回即强制召回。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看来,由于国家主管部门在接到消费者投诉之后,要经过约见消费者、收集信息、专家评审、认定等诸多复杂的环节和过程,认定时间会很长,有的评定甚至需要一年时间。而这一过程目前也没有时间限定。所以,相关厂商迫于压力,便开始向主管部门提出主动召回。“所以说,在认定流程的时间限定上,还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我国目前在召回制度上的设计还是有一定空白的。”中消协一位刚刚退休的专家告诉记者,比如,在收集、上报、记录汽车维修方面,没有一个相应的程序。他建议所有汽车的维修记录应统一上报给一个国家相关部门,由这一部门统一收集整理汽车故障。这才能加快对汽车缺陷的认定。

另外,在罚则上的“过轻”,也使得企业在召回缺陷产品上,压力不大。

责任编辑: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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