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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与车相关就算交通事故:一男子驾车多次碾压同学致死被判死缓

2025/9/11 10:3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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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2日,湖南宜章男子蔡某某到刘某某家中购买鞭炮,随后突然驾车撞击刘某某;在刘某某站起身后,蔡某某又驾车掉头二次撞击刘某某并碾压,结果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发之后,蔡某某下车自行报警。

后经过司法鉴定,蔡某某称自己妄想妻子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后实施犯罪行为;是精神鉴定表明的结果是蔡某某有多年饮酒史,经常醉酒,存在幻听、嫉妒、幻想等症状。

判决结果:

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被告人蔡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害者家属称蔡某某家属曾提出民事赔偿以获取其谅解,刘某某家属并未同意,并将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

关于判决结果在网络上有两个争议点,其一是为何判决死缓;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定会执行死刑,这是人所共知的,其只要在缓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通常为两年后改为无期徒刑。随后如果会有良好表现或立功表现的话,又可以减刑到25年有期徒刑或更低刑期。按照普通人认知来看该判决结果可能是存在争议的,蔡某某驾驶车辆当场多次撞击与碾压刘某某致死,其行为是相当恶劣的;所以蔡某某的结果应当是死刑与立即执行,刘某某家属申请抗诉也就并不奇怪了。

不过法院鉴定其在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一点可能会成为左右判决结果的关键参考。

第二个争议点是一些网友提出的假设:能否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似乎只要与车相关的事故或案件,就会有一些网友认为应当与交通事故关联;然而这是错误的解读,交通肇事也有致人死亡的情况,但是刑期一般都比较短,甚至可以短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所以刑期比较短,其原因在于交通肇事是肇事司机非主观意图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碰撞所造成的后果;并且在责任划分中,可能是全部责任,也有可能是主要责任,被撞击的车辆或行人也是可能占有一部分责任的。

反之,蔡某某的行为显然是通过驾驶车辆撞击刘某某,意图显然是杀害刘某某。

此时汽车所扮演的角色是典型的“凶器。”

不是与车相关的案件就属于交通事故,通过驾驶汽车主观意图伤害别人的行为,其显然应当属于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

在日常生活中总能看到一些本应该是交通事故但因一时冲动而后悔莫及的案例。

有没有听过这样一句话:

我的车有几百万的保险!撞死你也足够赔偿,还怕了你不成?!

相信大多数网友们都看过类似的案例,现在还认为应该这么说吗?只要话说出口并且实际出现驾车碰撞的操作,其行为就不再是交通事故而是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其后果可以参考蔡某某的判决。

重点在于别认为自己的汽车有几百万的保险就可以肆无忌惮,只要确认司机存在主观驾车伤人或杀人的意图,保险公司可以百分之一百的拒赔。

汽车保险是为非主观意图造成的“责任交通事故”承担后果,所谓“责任交通事故”指的是占有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交通事故;明明是车主的错,保险还能去承担后果——难道主观驾车撞人就不行吗?当然是不行的。“责任交通事故”的关键是“交通事故”而不是占责比例,交通事故的界限是非主观和主观的差异。

所以在未来驾驶汽车的时候一定不能冲动,既不能在发生碰撞的时候胡说,也不能真的冲动驾车去碰撞;有些案例本应该是交通事故,但就因为司机在碰撞时胡说了几句话而重新定性,现在的汽车基本都有行车记录仪,也基本都有录音功能。

关于该案例就解读到这里。

下一阶段可持续关注刘某某家属申请抗诉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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