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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丈夫拦停撞妻逃逸者反被索赔40万,法院给出了公正判决

2025/8/31 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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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条非机动车道的监控画面里,一辆白色的电动自行车出现;其后跟进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该车随即进行超车,但是在超车过程中将前方白色电动自行车连人带车撞倒在地!而黑色电动自行车司机只是往后看了一眼便扬长而去。被撞倒的白色电动自行车车主是一位女士,其丈夫正在前方骑行;在被撞女士呼喊之下,其丈夫追赶到肇事逃逸车辆,随后拉住逃逸车辆的把手,结果造成逃逸车辆摔倒并将司机的腿骨砸断。

肇事逃逸的电动自行车司机为老付。

由于其车辆摔倒的位置没有监控,于是老付反咬被撞女士丈夫袁先生一口;老付称袁先生在自己撞到该女士之后,将其殴打致骨折,遂向袁先生索要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40余万元。

后派出所委托鉴定机构对老付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徒手很难形成这种伤情,应当是电动自行车碾压导致;后老付改口称袁先生拦下自己,并拽电动自行车的车头和自己的胳膊,导致自己被电动自行车压砸致受伤。其认为袁先生依然存在重大过错,遂将袁先生诉至法庭。


结果会如何?

法院的审理结果还了袁先生一个公道。

法院认为从朴素的价值观来看,丈夫在看到妻子被撞之后及时拦住对方实属合情合理;虽然造成的损伤后果是客观事实,但是法院最终认为袁先生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的“自助行为”范畴。

《民法典》第1177条说明:

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国家机关处理。

袁先生和被撞女士是夫妻关系,其与受害人存在利益相关性或一致性,所以实施“自助行为”是合情合理且合法的,其保护的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权益;同时袁先生在拦停老付之后并无其他过当行为,并及时报警,可以认定采取了合理措施。

最终法院判决袁先生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对原告老付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责任,驳回老付的全部诉讼请求;但鉴于被告袁先生自愿补偿原告老付2万元,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简单概括:

老付撞到袁先生的妻子并肇事逃逸,袁先生出手拦停,在合理范围内导致老付骨折;老付将袁先生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袁先生一家自愿给予2万元补偿;最终法院判定袁先生无责,老付所有诉求均被驳回,但法院不干预袁先生自愿赔偿老付2万元的行为。

就是这样。

该案件发生在三年前,近期才终于结束。

最终结果还是符合公众认知的,但这起事故在交警方面认为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引起了一定争议;然而客观上确实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抑或者说老付将袁先生的妻子撞倒并逃逸属于交通肇事行为,但是袁先生将老付拦停并造成的后果确实不属于交通事故,这是两码事,相信这样的解读能让读者们明白了。

而现在最关键的问题是老付得到了怎样的惩戒并没有相关说明,但是老付是一定要为其恶劣的行为付出代价的。

不是骑电动自行车肇事逃逸就不用担责,别说骑电动自行车,就是行人走路不遵守交通法规并引发交通事故的行为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但鉴于袁先生的妻子没有受到严重损害,所以老付撞车逃逸的交通事故则达不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可是其行为应当依然构成违法,其应当面对的是行政处罚,处罚标准是罚款200元到2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逃逸者承担全责,其应当赔偿袁先生妻子和车辆的所有损失,同时应当道歉。

总结:

该案例非常具有参考价值,其判决结果告诉了人们面对违法行为时可以在“自助行为”的合理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比如采取合理方法拦停车辆,但是随后应当立即报警,以正确流程进行解决。期间如果出现一定的后果,受害人一方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并且“谁伤谁有理”的观点是行不通的,理论上即便老付后期起诉袁先生,其交通违法(肇事逃逸)的行为也需要付出代价。

笔者认为类似的案例应当加重对老付之流的处罚,只有顶格处罚的结果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与社会公众朴素的正义感契合。

同时也要引以为戒,骑行电动自行车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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